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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為律師九合一大選,選民對執政黨的期中選舉,給了不及格;然同時舉行公民投票,針對其結果與效應,筆者做相關評述。首先,《公民投票法第29條》:「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,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,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,即為通過。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,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,均為不通過。」等語,定有明文。投票人選舉總額「四分之一」原先規定為「二分之一」,門檻大幅降低,簡言之,總額達前開定足數,且有效同意票大於反對票,公投即發生效力(依照11月25日凌晨2:00,中選會結果),通過前開門檻者,除第13、14、15以外,其他的公民投票,皆生公投效力。其次,《公民投票法第30條》對公民投票涉及複決、創制、重大政策、與憲法複決案,定有明文,限於篇幅,請各位朋友自行查閱。承前,第16案「以核養綠」對電業法系爭條文直接發生「複決效力」,亦僅限制政府於「兩年內」不得再制訂相同法律,對於能源長期穩定的政策,能稱一勞永逸?亦有疑義。或問:其他成立公投效力者,效力為何?第7、8、9案涉及環保與食安議題,依前開規定至多為:總統或權責機關為適當處置,若政府置之不理,並無法律強制效力;此外,第10、11、12的公投,即便將其納為立法原則創制案(假設),若立法院或議會怠惰,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01號解釋憲法第73條與地方制度法第50條,民意代表亦無任何責任;是以,學者或認除「複決案」公投外,其他皆僅有「諮詢性公投」的效力。然而,此回通過公投門檻達到效力的議案,在政治上展現近500萬以上的實力,即便法律無強制力,背離民主多數決,一意孤行,政府是否甘冒下次敗選風險,將公投民意束之高閣,恐非「諮詢性公投」倡議者,所能忽略與自圓其說。再者,公民投票於我們立法過程中,或僅稱其「直接民權」的具體實現,卻未提及誤用惡例,話說:西元1933年與1934年,當德國總統興登堡元帥逝世,希特勒倡議將總統與總理合為「元首」,並以「希特勒作為國家元首」的兩項公投,贊成率達百分之90,給「獨裁」披上「民主的外衣」。無怪乎,二次大戰結束後,當邱吉爾詢問其副首相愛德禮,可否就「內閣任期延任」做公民投票時,愛德禮嚴詞怒斥:「那是法西斯與納粹才做的事!」以古鑒今,對公民投票是否近乎神聖?恐值三思!最末,中研院院士王汎森先生有本小冊子《執拗的低音》:被忽略的音樂,就如被近代思潮強烈壓抑,卻仍殘存的傳統思緒暗流,仍會不時重現世間。今三個「愛家公投」,反對者或稱:人權不能公投、宗教干涉、抵觸大法官釋憲云云,好似交響樂,時時獨領風騷的「小提琴間奏」;然而,愛家3公投卻全數通過門檻,且獲得驚人的票數!張雨生《自由歌》不也唱著:「管你服氣不服氣,五十一比四十九」,真是普世價值,怎會落敗?既然落敗,怎能不認輸?執政者與平權公投的朋友們,在大選與公投雙雙失敗後,也真該好好傾聽,家長們的「執拗低音」。______________【Yahoo論壇】係網友、專家的意見交流平台,文章僅反映作者意見,不代表Yahoo奇摩立場 >>> 投稿去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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